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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章程
2007-10-13 17:05:41  来源:  作者:网友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内容摘要: 

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e Enterprise Training Association,缩写为GDE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企业培

训机构、大学院校、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专家、学者等人士根据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发、整合企业培训资源,构建企业培训体系,规范企业培训市场行为,倡导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我省企业培训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向广东
省民政厅申请登记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州市麓苑路36号省经贸委招待所 11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培训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与培训机构、企业的联系;
(三)定期召开培训工作研讨会;
(四)组织企业培训经验交流及信息传递;
(五)研究建立种类企业专业人才的资格认证培训体系;
(六)出版企业培训会刊及相关书籍;
(七)开展与国内外培训机构、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八)举办各讲座、研讨会、培训班;
(九)承担业务主管单位、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热心企业培训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培训机构及专家、学者等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企业培训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企业培训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现任会长、秘书长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常务理事会从现任副会长、副秘书长中各推选一人履行会长、秘书长职责,直至本届任届期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秘书长代表会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协会的日常性事务由秘书长协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若干监事,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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